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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麻城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增强行政活动透明度,积极推进政务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编制《麻城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公开权限

麻城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公开市政府制作的政府信息;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且由市政府负责保存的政府信息。

市政府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政府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市政府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麻城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是麻城市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公开范围

市政府公开信息的范围,主要是市政府层面的,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条例要求公开的事项。

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市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按如下负面清单执行:

(一)不予公开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不得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三、主动公开的有关事项

(一)公开平台

市政府主动公开信息,通过麻城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麻城微政务(微博)、麻城云服务(微信公众号)、麻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大屏以及麻城市新闻媒体、城市公告栏、户外电子屏等平台予以主动公开。

(二)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一)受理机构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接收和具体承办公众向市政府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麻城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办公地址:麻城市沪蓉大道8号(车辆检测中心对面)。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13-12345;

邮政编码:438300

(二)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到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办公室(政务公开股)当场填写麻城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直接提交申请。

2.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中的“申请公开”,按要求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在线提交申请。

3.邮寄申请

申请人登录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中的“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好表格后,通过邮寄方式提交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办公室。

4.邮箱申请

402475308@qq.com

(三)申请材料清单

1.麻城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以下内容是必填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身份证明

3.对于委托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信息。

(四)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



(五)办理时限

1. 期限计算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当面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平信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或者将申请寄送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以外的机构或个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可在实际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当日电话联系申请人予以确认,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未提供联系电话或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将做好登记,自恢复与申请人的联络之日启动处理程序并起算期限。

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在线平台、电子邮箱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建立工作机制,及时查收在线平台或电子邮箱申请。

申请人通过行政机关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传真收到并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 答复期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六)补正

1.补正条件

符合以下五种条件之一时,行政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一是申请内容不明确,需要申请人进一步补充说明的;二是申请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不明确,影响信息提供或答复书送达的;三是委托申请未能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证件信息的;四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需要申请人说明理由的;五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受理机关既不能如需提供,又难以一一指明哪条信息不存在,哪条信息属于哪个行政机关公开的。

2.补正告知

行政机关需要申请人补正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发送《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从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七)征求第三方或其他机关意见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或涉及其他机关权利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书面征求第三方或其他机关意见,同时向申请人送达《征求意见告知书》。征求意见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八)答复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九)注意事项

1.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2.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五、监督申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麻城市人民政府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麻城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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