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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局

信息来源:麻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1-06-23 20:28

市交通局“一网通办”高频事项服务指南
序号办理单位事项名称办理项名称受理条件所需材料承诺时限咨询电话
1麻城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货运经营许可道路货运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①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②第二十二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①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②第二十二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4.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6个工作日0713-2912991
2麻城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货运经营许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换发(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
    2.遗失证明
    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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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麻城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证的配发道路客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1.《道路运输证申领登记表》
    2.法人单位应提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分公司应提交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营者为企业的,还应提供单位开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
    4.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
    5.9cm×6.2cm车辆45度角的统一式样的防伪彩色照片2张,一张用于证件制作,一张存入车辆管理档案中。
    6.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
    7.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客运车辆还应提供客车类型等级核定结论。
    8.营运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的安装使用动态监控设备证明材料。
    9.营运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证明材料。
    10.总质量3500千克以上的车辆的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参数及配置核查合格材料。
    11.从业人员身份证明及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提供危货运输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1个工作日0713-2912991
4麻城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证的配发道路客运车辆道路运输证的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1.遗失声明
    2.客车运输证
1个工作日0713-2912991
5麻城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证的配发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1.运输证
    2.遗失声明
1个工作日0713-2912991
6麻城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证的配发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1.《道路运输证申领登记表》
    2.法人单位应提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分公司应提交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营者为企业的,还应提供单位开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
    4.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
    5.9cm×6.2cm车辆45度角的统一式样的防伪彩色照片2张,一张用于证件制作,一张存入车辆管理档案中。
    6.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
    7.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客运车辆还应提供客车类型等级核定结论。
    8.营运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的安装使用动态监控设备证明材料。
    9.总质量3500千克以上的车辆的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参数及配置核查合格材料。
    10.从业人员身份证明及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提供危货运输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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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麻城市交通运输局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本规定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向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取备案相关费用。1.湖北省道路运输经营备案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维修场地信息
    4.维修人员信息汇总表
    5.维修检测设备汇总表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6.经营范围的有关证明文件及材料
1个工作日0713-2912991

办事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高温期间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期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麻城市沪蓉大道8号(市公安局车管所对面),麻城市政务服务中心

交通指引:市内乘坐6路、8路公交车至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温馨提醒:如您在办理本事项有疑惑时,请拨打窗口电话咨询;如您在办理过程中发现窗口人员要求您额外提交其他申请材料或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与本指南不一致的,请拨打12345电话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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