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一网通办”高频事项服务指南 | |||||||
序号 | 办理单位 | 事项名称 | 办理项名称 | 受理条件 | 所需材料 | 承诺时限 | 咨询电话 |
1 | 麻城市民政局 |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 结婚登记 |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三张二寸近期免冠合影证件照 4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5军人身份证件 | 1个工作日 | 0713-2993266 |
2 | 麻城市民政局 |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 离婚登记 |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8、现役军人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4自愿离婚协议书 5二张二寸近期免冠单人证件照 6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7军人身份证件 | 1个工作日 | 0713-2993266 |
3 | 麻城市民政局 |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 补发结婚证 |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六)双方自愿结婚;(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八)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七)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三)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条例》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件;(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4自愿离婚协议书 5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证明 6三张二寸近期免冠合影证件照 7二张二寸近期免冠单人证件照 8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9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10军人身份证件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证 | 1个工作日 | 0713-2993266 |
4 | 麻城市民政局 |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 补发离婚证 |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六)双方自愿结婚;(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八)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七)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三)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条例》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件;(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4自愿离婚协议书 5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证明 6三张二寸近期免冠合影证件照 7二张二寸近期免冠单人证件照 8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9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10军人身份证件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证 | 1个工作日 | 0713-2993266 |
5 | 麻城市民政局 | 湖北省结婚登记和补领结婚证网上预约 | 婚姻登记网上预约 | 无 | 1居民户口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证 6婚姻档案信息 7军人身份证件 8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9三张二寸近期免冠合影证件照 10二张二寸近期免冠单人证件照 | 1个工作日 | 0713-2993266 |
6 | 麻城市民政局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社团成立登记 |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其中,成立行业性协会商会的,其单位会员不得少于本行业企业的30%。 ;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6、不低于3万元注册资金; 7、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8、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除外,直接登记的社团是指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 9、社会团体会员地域分布有广泛的代表性; | 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2章程 3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4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文件(直接申请登记的除外) 5会员名册 6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7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8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9社会团体用房证明表 10注册资金认缴承诺书 11名誉会长顾问名册 12理事花名册 13成立登记申请书 14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 15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16社会组织党建承诺书 17办公用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 20个工作日 | 1.35E+10 |
7 | 麻城市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1、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2、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除外)。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5、有必要的场所。 ;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2第一届一次理事会会议纪要 3民非单位理事会成员、负责人备案表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验资报告 6民办非企业单位服务场所用房证明 7章程 8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申请书 9负责人名册 10从业人员名册 11执业人员名册 1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表 13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批复文件 14办学许可证 1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16社会组织党建承诺书 17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 15个工作日 | 1.35E+10 |
8 | 麻城市民政局 | 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 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 | 1个人存折复印件 | 1个工作日 | 0713-2991020 |
9 | 麻城市民政局 | 临时救助金给付 | 临时救助金给付 | 申请条件:1、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2、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具体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 1存折复印件 | 1个工作日 | 0713-2991020 |
10 | 麻城市民政局 |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 1、失去父母的未成年人(父母双亡、失踪;父亡母失踪;母亡父失踪); 2、父母双方服刑期间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未满18周岁的公民。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父亡母改嫁的、没有户口的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不在发放范围之内。 | 1湖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 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孤儿父母) 3监护人的资料(身份证、户口簿、) 4孤儿其它资料(照片、户口本、身份证) 5孤儿监护协议书 | 6个工作日 | 1.34E+10 |
11 | 麻城市民政局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给付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给付 | 申请条件: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等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 1银行存折 | 1个工作日 | 0713-2991020 |
12 | 麻城市民政局 | 特殊救济对象补助金给付 | 特殊救济对象补助金给付 | 一、符合40%救济精减退职老职工享受生活困难补助政策依据:1、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减退职的;2、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以及在军事系统工作而无军籍的职工;3、精简当时和现在(指1965年出台文件时)已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的;4、精简当时和现在(指1965年出台文件时)家庭生活无依靠的。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才能享受40%救济。(《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65]国内字224号)》)。 二、不符合40%救济精减退职老职工享受生活困难补助政策依据:1、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减退职的;2、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精减退职并领取了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老职工;3、现在(指1982年出台文件时)年老体弱,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无依靠,又不够享受40%救济条件的退职老职工;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才能享受不符合40%救济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不符合百分之四十救济的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的通知(鄂政发[1982]138号)》)。 | 1身份证 | 1个工作日 | 0713-2991020 |
13 | 麻城市民政局 | 老年人福利补贴 | 老年人福利补贴 | 无 | 1身份证 2湖北省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 1个工作日 | 1.59E+09 |
14 | 麻城市民政局 | 特困人员认定 | 特困人员认定 | 申请条件: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等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 1身份证 2申请书及授权书 3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 4户口薄 | 1个工作日 | 0713-2991020 |
15 | 麻城市民政局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 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 1个人申请书 | 1个工作日 | 0713-2991020 |
16 | 麻城市民政局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 | 1申请及授权书 2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 | 1个工作日 | 0713-2991020 |
17 | 麻城市民政局 | 城市低保申请办理进度查询 | 城市低保申请办理进度查询 | 需要查询城市低保申请办理进度的自然人。 | 1居民身份证 | 1个工作日 | 0713-2991020 |
18 | 麻城市民政局 | 农村低保申请办理进度查询 | 农村低保申请办理进度查询 | 需要查询农村低保申请办理进度的自然人。 | 1居民身份证 | 1个工作日 | 0713-2991020 |
19 | 麻城市民政局 | 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办理进度查询 | 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办理进度查询 | 需要查询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办理进度的自然人。 | 1居民身份证 | 1个工作日 | 0713-2991020 |
20 | 麻城市民政局 | 城乡低保对象享受结果查询 | 城乡低保对象享受结果查询 | 需要查询城乡低保对象享受结果的自然人。 | 1居民身份证 | 1个工作日 | 0713-2991020 |
21 | 麻城市民政局 | 城乡特困人员享受结果查询 | 城乡特困人员享受结果查询 | 需要查询城乡特困人员享受结果的自然人。 | 1居民身份证 | 1个工作日 | 0713-2991021 |
办事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高温期间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期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麻城市沪蓉大道8号(市公安局车管所对面),麻城市政务服务中心
交通指引:市内乘坐6路、8路公交车至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温馨提醒:如您在办理本事项有疑惑时,请拨打窗口电话咨询;如您在办理过程中发现窗口人员要求您额外提交其他申请材料或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与本指南不一致的,请拨打12345电话反馈。